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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70 年 11 月 13 日
依「監獄組織條例」第十九條,監獄設「監務委員會」。縣司法處早經廢止,各地監 獄亦經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六十一年收回直接監督。司法行政部已改制為法務部。「 呈請」二字與現行之公文用語不合。爰修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