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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法規體系明確化,爰將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一項至
    第三項,並酌修文字。復因分發排序規定顯有不足,爰參酌現行實務運作情形,
    增列分發排序項目,俾使與實務運作情況一致。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將附件三名稱修正為「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
二、第三項未修正。
《附件三修正理由》
基於外役監之戒護安全管理與辦遴選作業及程序需要,覈實增訂受刑人「悛悔據」之
審查項目及修正遴選審查基準表,俾適宜參加外役監作業及階段性處遇之受刑人,完
備外役監遴選作業爰修正附件三名稱及審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