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法規體系明確化,爰將遴選小組之會議召開、審議決議方式及委員迴避等規 定,自現行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 二、為增進遴選程序之外部性,爰參酌現行實務運作,酌修第二項文字。 三、為增進遴選程序之專業性,以減少遴選結果與實務運作之扞格,爰增訂第三項規 定。 四、為確保遴選工作之公正、合法、妥適,爰於第四項明定遴選小組會議應做成書面 及影音紀錄,並由法務部矯正署依法妥為保存管理,爰增訂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