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遴選程序更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爰明定遴選小組之外聘委員應由各領域 之專家學者中派(聘)任,以提高遴選委員公正性、多元性;又為使遴選結果更 具公信力與外部性,爰明定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時提高遴選小組委員 人數,並酌修第二項文字。 三、配合法規體系明確化,爰將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之會議召開、審議決議方式 及委員迴避等規定,移列至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