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修正,酌修文字內容。復基於「事實」與「事證」二 者概念尚有不同,為調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自應查閱相關事實與證據,是為避免 檢具資料範圍產生疑義,爰酌修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