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為符合
    收容人吸菸管理之實需,爰規定機關得視建築空間、通風及消防設施設備、吸菸
    人數、收容人作息等情形,指定收容人吸菸時間。非於指定吸菸之時間,禁止收
    容人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