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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收容人經機關調查有懷胎、依菸害防制法或矯正法規應禁止吸菸之情形,機關應
    禁止其吸菸。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對收容人施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或移入違規舍懲罰執行期
    間,或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三條及羈押法第十八條規定將收容人收容於保護室期
    間,機關對收容人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有管制之必要,爰為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