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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儘量區隔吸菸者及不吸菸者之生活環境,並妥適安排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
    勵等處遇事項,機關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應實施調查,以了解其吸菸習慣、戒
    菸意願及有無機關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以為收容人配住舍房、作業、參與課程
    或輔導等處遇之參考,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了解收容人個別需求,適時調整其處遇事項,爰於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