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儘量區隔吸菸者及不吸菸者之生活環境,並妥適安排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 勵等處遇事項,機關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應實施調查,以了解其吸菸習慣、戒 菸意願及有無機關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以為收容人配住舍房、作業、參與課程 或輔導等處遇之參考,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了解收容人個別需求,適時調整其處遇事項,爰於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