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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被告本為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復因留置所並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爰予刪除。另
考量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亦收容於矯正機關內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矯正機關有規範其吸菸並獎勵戒菸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