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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監督機關有考評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情形之需要,爰增訂
    機關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相關辦理情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