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 範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事項。 三、有關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方式,移列第二項。另依機關實際辦理情形,並參酌戒 菸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併為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