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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劃」附式一、二之內容未符合本次修正之規定,又
    為使該計畫內容得依機關執行及監督機關督導之需要隨時調整及修正內容,爰刪
    除現行附式一、二,修正計畫名稱及陳報程序,該計畫格式由監督機關函頒各矯
    正機關使用,以符實需。另配合本辦法名稱及授權依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