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文字酌修後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增訂返家探親受刑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於指定期間回監時,應於指定期間 內向監獄報告。 四、第三項增訂監獄接獲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法於指定期間回監之正當理由時,應另行 指定回監期日,並要求受刑人定時回報。 五、第四項增訂監獄認定返家探親受刑人無法回監之正當理由消失,應以八小時為限 定其回監期日。 六、第五項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事由,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