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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期間應遵行事項。
三、第二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應持返家探親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四、第三項規定返家探親受刑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
    毒(藥)物、酒精檢測或尿液檢驗。
五、第四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之活動範圍。
六、第五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前,監獄應發給應遵行事項及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絡表
    件,並函請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訪。
七、第六項增訂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絡表件應填寫受刑人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記載其
    活動情形。
八、第七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應分別於到家及離家時向監獄回報時間,監獄並應抽
    查受刑人活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