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返家探親之定義。 三、第二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之期間以及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返監時 間。 四、第三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在途期間由監獄考量路程決定 之。 五、第四項增訂受刑人返家探親須取得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 屬有數人者,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監獄應協助取得最近親 屬或家屬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