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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之應遵行事項。
三、第二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不得違背前項之應遵行事項,如有違背情事,監獄得隨時
    停止,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有犯罪行為應陳報監督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