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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增訂本辦法與眷屬同住之定義。
三、第二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之期間。
四、第三項增訂與眷屬同住之眷屬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雙方關係之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