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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一、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及羈押法第三十條有
    關作業賸餘分配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一、配合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及羈押法第三十一
    條有關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
    償金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