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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配合本部組織調整之期程,修正條文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
增訂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