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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當月損益未及結算前,受刑人或被告釋放時之勞作金給與及計算方式,以盡
    可能反應實際作業情形,並能使機關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