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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作金整體計算方式變革,爰將計算步驟酌作調整。
三、鑑於作業均由承辦人員、管教人員及相關協辦人員,多年不斷開發及行銷,致有
    良好銷售績效,且相關生財設備及資本投入均為作業基金所挹注,作業收入亦撥
    充於作業基金,回饋於收容人飲食、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等,爰其成果可屬
    所有人共享。基此,為求勞作金給與分配達公平合理,將基本勞作金計算步驟融
    入「作業一體」的共享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