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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能率勞作金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
三、考量實務上勞動能率計算方式普遍採實際工作數量、實際完成日數或時數,惟有
    特殊情形非能以前開二種方式得以辦理者,以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業產能、
    作業者辛勞程度等其他情形計算,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機關應斟酌上開因素,訂定
    公平合理計算之基準,俾使制度更為臻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