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作業時間勞作金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 三、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規定,第二項增列超時勞作金計算方式,超過八小時至 十二小時以內者,增給一般作業時間二倍之點數,以維護其作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