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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勞作金之給與,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準用同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惟早年授權依據是否明確,尚有疑慮。考量受刑
    人及受羈押被告以外,尚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參加作業,亦有勞作金給與之需要
    ,爰於上述規則及其法律授權依據尚未修正前,明訂本條準用規定,以符憲法平
    等保障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