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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之精神,本法第三十
    七條修正提高受刑人勞作金分配之比率。關於勞作金提撥方式,於現行外役監條
    例第二十三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均設有規定,其提撥比率均低於
    本法第三十七條,造成提撥比率不一之不公平現象,合先敘明。
三、依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囚犯的工作,
    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雖上述外役監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為特別法,本
    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惟鑑於本次監獄行刑法係全案修正,基於後法優
    於前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原則,並依上述聯合國所訂規則且基於憲法所訂平等
    保障原則,為避免有相似勞動投入卻有勞作金分配比率差異現象產生,爰於本條
    規定在外役監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及修法前,依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規定
    意旨,新增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