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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將授權條次修正
為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