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內容多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釋放之收容人若其持有之保管金結餘款數額過大,為避免持有大量現金衍生 不確定風險以及影響機關週轉金之使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