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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規定;現行第二項係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無
    須於本辦法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