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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對於收容人於經原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其移至於其他機關時之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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