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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機關基於維護秩序或安全之必要,得就其收容人使用物品之相關事項作合理
    必要之禁止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