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機關確認藥品之程序。
三、第二項規定藥袋應標示之相關資訊。
四、第三項明定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之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