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爰為第一項
規定。有關易腐敗之物品,例如生鮮食品、乳品、肉品及其他易變質、腐敗或其
他難以保存之物品;有關危險性及有害之物品,例如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
腐蝕性、傳染性或具有危險性或有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機關安全,及其他相類似
之物品;有關不適於保管之態樣,例如:(一)物品體積過大或數量過多,機關
無適當處所保管者;(二)物品屬收容人不得或不適合於機關內使用,且其使用
期限顯短於收容期間者;(三)物品屬於動物或植物者;(四)其他經機關認定
不適於保管,或保管不易恐引起糾紛之物品。
三、第二項規定機關不予代為保管物品之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