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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安全及防治違禁品流入之目的,執行處所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及其他 空間進行檢查,以維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