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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戒護或安全維護,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處所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以加強
    戒護或安全維護之能力,彌補人力管控之不足及避免不法情事發生。
三、為使執行處所使用科技設備有所遵循,爰於第二項規定得準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
    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