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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戒護人員之專業知識及技能,俾利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工作,應由法務部
    或其所屬機關施以相關專業訓練,其課程並得參酌執行處所之意見,依實際需求
    擬訂計畫辦理,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