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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執行處所如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防護受處分人之生命及執行處所之安全,需加
    強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另,為擴大本條之適用範圍,
    爰將現行條文之天災事變、防衛工作、軍警等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