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執行處所如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防護受處分人之生命及執行處所之安全,需加 強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另,為擴大本條之適用範圍, 爰將現行條文之天災事變、防衛工作、軍警等文字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