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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便利執行處所之行政工作及受處分人之生活管理,宜在侵害人權最小限度範圍
    內,賦予執行處所採取便於辨識之必要措施,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維護執行處所之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執行處所得要求受處分人為理剃鬚髮與
    沐浴等生活管理措施,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