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參照監獄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戒護科職掌,而教導組業務類似戒 護之業務,故將之改列第七條教導組職掌。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八款「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參照監獄組織 條例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衛生科職掌,故將之改列第八條醫務組 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