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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9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參照監獄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戒護科職掌,而教導組業務類似戒
    護之業務,故將之改列第七條教導組職掌。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八款「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參照監獄組織
    條例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衛生科職掌,故將之改列第八條醫務組
    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