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7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本通則現已施行,原施行日期之規定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