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將「罹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修正為「罹患疾病」,以避免認定尺度過嚴,使實務上 易於執行。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四、鬥主任」修正為「所長」。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