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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0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三款,已於六十五年修正時刪除,故第一項「第三款」字
    樣應予刪除。另增列學校應保留學籍之規定。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撤銷收容裁定,於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該法
    修正草案,已增列為「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故配合修正條文號次。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