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業務重點在鑑別調查,以供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之參考,其收容期間 甚短,難達矯治之功能,故刪除該條後段有關矯治之任務,以符實際。
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