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6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煙」修正為「菸」,以符合法律用語。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