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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0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鈇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為保護女性少年,於第三款增定其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