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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9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
    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23 日
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條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