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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6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本條修正較具彈性,期符會計、統計,人事各項業務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