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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依司法院送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廿六條之二第五項之規
    定修正本條。
二、配合名稱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