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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三、返家探視名冊為內部行政事項毋須以法規訂定,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