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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雖暫時脫離公權力之拘束,但其身分並未因此而有所改
    變,仍需受到一定的監督與控管,故外役(分)監仍負有隨時進行查訪之義務,
    爰明定如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經外役(分)監查訪發現有所列各款異常情形
    之一者,外役(分)監應立即通知受刑人之訪視對象進行了解及協請其聯繫受刑
    人,是以訂定相關應遵循之處理程序,俾利明確。
三、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未依規定向外役監回報」,除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回報情
    形外,亦包含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之定時回報,以及各外役(分)
    監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應遵守事項中所規範之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