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管控機制,以利外役(分)監隨時掌握受刑人行蹤,降低或減少於返家探 視期間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 不妨礙返家探視目的之限度內,得對其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爰於 本條加以規範。